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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采购合同签订限额标准和校内竞价采购适用范围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3-13     浏览次数: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管理,根据《西安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交采〔2018〕1号)规定,经2018年3月8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就调整采购合同签订限额标准和校内竞价采购适用范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合同签订限额标准从1万元调整为5万元
  校内各单位(独立法人单位除外)以西安交通大学名义开展采购活动,金额5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签订采购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签订采购合同。
  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西安交通大学校内竞价网等的采购项目,且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其电子验收单可替代采购合同。
  二、校内竞价采购适用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1. “西安交通大学2018年校内竞价采购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校内竞价目录”)内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千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通过校内竞价采购。
  校内竞价目录外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
  2. 合同签订限额标准(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通过校内竞价采购。
  3. 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可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选择采购方式,既可以通过校内竞价采购,也可以采用院处磋商等其他采购方式。
  三、政府集中采购适用范围保持不变
  职能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使用办公运行费和后勤保障经费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仍须按照原有规定,通过央采网采购。
  四、工作要求
  1. 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于违规拆分项目申请签订多个采购合同,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化整为零规避合同签订、政府集中采购、校内竞价采购、院处采购、校内电商直购等情形,一经发现,采购办不予受理和盖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自行承担。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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