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办发〔2008〕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陕西省外办将对我省有护照保管权限的单位进行检查。为了做好我校的护照收缴工作,我们将对2003年以来申请办理的因公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收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请各院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7天内,将证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入境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
2、 凡是2003年以来在陕西省外办申请办理的因公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包括已过期,但没有作废的),如没有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请于4月30日前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入境办,统一保管或注销。
3、 2007年持因公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出国(境)尚未将证件交回的人员,请各院、处、中心督促他们将因公出国(境)证件于4月30日前交回。
如果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根据9号文件精神,护照将由省外办直接注销,同时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