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处、中心:
根据中办发〔2008〕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陕西省外办将于下周对我省有护照保管权限的单位进行检查。
我处已于2008年4月22日下发西交际出(2008)021号《关于收缴因公普通护照的通知》,并对去年未交回护照的人员及所在学院专门通知。根据中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外事办的要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从5月12日开始,对回国7天内不交回护照的人员,暂停该单位其他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并将不交回护照的人员名单报陕西省外事办,由省外事办注销其因公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