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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实验室废液废物管理的通知
来源:医学院办公室    日期:2012-05-29     浏览次数:
全院各单位: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废物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随意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各单位产生的实验废物废液由我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处理。
1. 严禁将试剂、废液等倾倒至水池、卫生间,通过下水管道直接排放。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内(已配备专用废物桶),废物专用桶上要粘贴标签。
2. 各实验室按照要求将废液废物放置、存储好,并填写实验室废液废物移交单。
    3.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定期收集,交由环保公司集中处置。医学院联系电话:82657815,徐老师。
特此通知。
 
 
医学院
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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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西路76号,邮编: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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