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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历史】陕西最早进行现代法医学鉴定的案例
来源:    日期:2015-10-04     浏览次数:
    1941年12 18 日,陕西南郑地方法院检察处向国立西北医学院函称:因被害人蒋卿氏称“本年废(农)历七月二十四日被人强奸时以畜毛及药剂塞入阴道内以致小便艰难,成为重病,在西北医学院卫生站医治”等语,要求医学院将被害人医治情形及病状予以书面答复。附属医院妇产科经查后回复称:“ 1941 11 6 日,有大同乡患者张王氏(并非蒋卿氏)前来检查处,云阴历七月廿四日遇土匪强奸将阴道中塞入牛毛猫毛树皮及白药等。塞后即觉心慌,阴道发痒,尿意频数等情。但经检查后阴道中并无一物,完全正常。其他情形亦甚良好。故当时诊断为神经质”。
    陕西南郑地方法院后又送函称: 1942 1 23 日经开庭复讯退庭后,被害人蒋卿氏在法院女厕所内以小刀自刎死亡,认为死者“阴户内究竟有无药面猫毛等物,关系本案至为重要”,要求将尸体解割并将结果详情回报法院。
    经徐佐夏院长安排,妇产科教授王同观、病理科教授毛鸿志于 1 26 日下午 1 时在医学院解剖室对死者尸体进行检查并出具鉴定书。根据死者外阴部特征、阴道镜下阴道及子宫颈所见及本院生化学教授王友竹先生检查,以及死者生前在附属医院诊治情形,认为蒋卿氏自七月二十四日被害迄今已达四个半月之久,且经种种处置,纵有异物,难免消失。鉴定结论为:蒋卿氏尸体阴户内未发现任何异物及药品。
    应死者亲属要求,南郑法院请西北医学院将蒋卿氏尸体之阴道与子宫解剖再行肉眼并显微镜检查,确定是否有异物存在或化学反应。因汉中日报“迭载”此案,鄂陕甘边区警备司令祝绍周也致函徐佐夏院长,要求 “会同各专门病理及医化教授暨各种法医认真详加验断,务使死者沉冤得雪,人类正义行以维持”。
    1 30 日,王同观、毛鸿志教授会同法院法官、法警及死者亲属对尸体再行检验。先切开下腹部,将子宫与阴道取出,再将子宫与阴道切开。在子宫腔内见有浓稠粘液样物,正常状态,未发见毛发及其它异物。子宫颈管及阴道内在肉眼上亦未见任何异物,粘膜面带黄灰白色,润泽无伤痕。将子宫内容涂布于载物玻璃片上,用显微镜检查,亦未发见兽毛等异物。切开阴道仍未发现有任何异物存在。子宫内粘稠液取出后送交王友竹教授检查,王教授用苛性钠试法、黄染酸试法、硫酸试法对有机植物毒进行测试,用硝酸银试法对无机砒毒进行测试,其结果均为阴性;显微镜观察无他物。毛鸿志教授于 1 31 日向地方法院二次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蒋卿氏子宫与阴道内未发见异物。
    由国立西北医学院在陕南进行的现代法医学尸检至此结束,之前陕西未见类似报道。据 1942 12 月档案,毛鸿志教授之前已出具鉴定书 30 余份,此例当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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